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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影厂职工杜煜庄状告北影厂

一起涉及数百名电影人的劳动争议引发诉讼
1998-07-26 来源:生活时报 明江 我有话说

本报讯1998年元月初,北京电影制片厂职工、曾因执导电影《孔雀公主》、《穿越中国的长跑》、《少年战俘》等获国际大奖的高级摄影师杜煜庄状告北影厂艺术创作中心1995年颁布实施的《合同书》侵犯职工利益及他本人工资被无故克扣造成经济损失等。这也是一件牵涉到北影厂数百名职工切身利益的案件,此前杜煜庄曾同部分职工就《合同书》联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后因各种原因改由杜个人提出仲裁请求。

在北影厂艺创中心的《合同书》里规定的唯一条款是,签字的双方必须遵守《北影厂艺术创作中心在职人员工资劳务费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心人员每年应向厂里交纳的劳务费为:(本人全额月工资+补贴)×400%×4个月,即职工16个月全额收入。对交齐劳务费者,发放本人全年(12个月)工资总额,多交者奖,少交者罚。每人劳务费交纳的实际情况是以后厂里进行评职称、长工资、调级、分房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针对《合同书》的情况,杜煜庄认为,被诉人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不给职工安排工作任务,要求被诉人为其职工安排工作;要求确认《合同书》及其《管理办法》为无效合同;并要求被诉人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而北影厂则称:当前整个电影业滑坡,生产任务不足,在此情况下申诉人要求为其安排工作是不现实的;《管理办法》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申诉人指责《管理办法》“勒索”劳务费没有任何道理。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月份作出裁决:一、在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之前,被诉人应中止执行《管理办法》。二、驳回申诉人的其它申诉请求。三、仲裁费200元整,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原告被告均不服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诉。6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北影厂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求北影厂将以“不腾办公室”为名扣发的工资返还给杜煜庄,驳回杜的其它诉讼请求。7月3日,杜再次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此间,我们特意采访了北影厂的有关领导,一位领导表示:“北影要求交4个月的劳务费是全国最低的,像峨影厂,什么都不给,挂在厂里就要交500元。”电影应该走自由职业化道路,因为很早以前基本上就是自由职业了。

这是一件涉及数百名电影人甚至可以说间接牵涉到全国电影厂上千电影人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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